协会章程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Land Valuer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引导和督促全体会员及本省的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并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业内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督促、帮助土地估价从业人员提高执业技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分别接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浙江省体育场路5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估价的政策、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二)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制订、实施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违反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处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监管,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四)组织土地估价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与学术交流,开展市场调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土地估价的行业标准和制定地价管理政策等,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五)协助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土地估价师任职资格培训、考试,组织土地估价师进行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六)负责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及执业土地估价师的注册、年检,建立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执业档案,负责我省需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七)沟通本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业内关系,调解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的纠纷,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八)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九)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省内外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一)接受、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或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业并经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经注册并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为本协会的当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需加入本协会。其它取得合法土地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和合法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个人(含助理估价师),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需经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取得合法土地估价机构资质和土地估价师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 需经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入会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由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举权;

(三)有权对协会提出建议;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资料;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按时交纳会费;

(三)向本协会如实提交有关信息资料;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会员代表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建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内部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可委托本协会的会员,代表本人参加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理事长会议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七、九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在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并确属需要留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定期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资源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施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过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4514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