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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023

其他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0〕11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09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发挥统计在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将《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7月9日

  自然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提高自然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沿海地区海洋主管部门)以及从事自然资源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组织领导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接受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统计联络员制度。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林业草原有关统计调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向自然资源部报备,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应给予保障。

  第四条 自然资源统计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等自然资源,以及海洋经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督察、行政管理等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数据,实施统计监督。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统计归口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统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全国自然资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制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审查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承担统计调查制度报批工作,对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评估;组织实施综合统计任务,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发布综合统计数据;开展综合统计分析,组织综合统计业务培训,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内设业务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自然资源专业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起草专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业统计任务,搜集、汇总生成、审核专业统计数据,依据规定发布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归口管理机构汇交统计数据;开展专业统计分析,组织专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本级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开展统计业务培训。

  第八条 自然资源统计技术支撑机构配合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做好综合统计数据汇总、校核、分析,编制统计报告,开展统计技术培训,承担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制定全国性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制度,但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制度重复矛盾。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审查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第十条 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获取方式主要有:

  (一)资源调查。通过对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和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域海岛资源等专项调查成果,以及对特定资源和区域的遥感监测成果,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二)行政记录。通过对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留存的行政记录,进行加工整理后直接形成统计数据。

  (三)联网直报。填报人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原始数据,部汇总整理后形成统计数据。

  (四)逐级上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优先通过对资源调查和行政记录成果加工整理获取统计数据,完善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减少数据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加强源头控制。填报人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格审核。各单位对其负责加工整理、汇总生成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数据质量负责;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返回填报人核实修改。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完善统计流程。建立健全数据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加强技术校核。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校核,开展逻辑检验、数据抽查、实地核查,综合评估、控制和提升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公布,专业统计数据依据有关规定经统计归口管理机构审核会签后可以由业务机构公布。公布机构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考核时,需要使用数据的,以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加强自然资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全流程信息化生产和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自然资源统计数据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平台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完善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统计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自然资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大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原国家海洋局公布的《国家海洋局综合统计暂行规定》、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布的《测绘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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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大纲》发布

《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大纲》发布

来源: 日期:2020-06-18 09:15:41
 
        为指导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学习土地估价专业知识,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专家编写了《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大纲》。
        本大纲分四篇,共十五部分。其中,第一篇为土地制度法规政策,包括土地基础知识、土地管理知识、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第二篇为土地估价专业基础,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开发经营、建筑物与工程造价及机器设备评估、经济与金融知识、会计、统计与税收知识、不动产权籍调查;第三篇为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包括地价理论、土地估价基础、土地估价方法;第四篇为土地估价实务与案例,包括宗地估价实务、土地分等定级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实务、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实务。附录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程和标准,行业管理与自律文件等。
        本大纲分为学习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便于土地估价从业人员系统掌握土地估价专业知识的内容和要求。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0年6月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303

土地管理;其他 

发文字号

自然资办函〔2020〕1043 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20年06月12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30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有关单位:

  今年6月25日是第30个全国“土地日”(以下简称土地日),为做好主题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关心和珍惜土地资源、增强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今年土地日宣传主题为“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部将围绕节约集约用地和加强耕地保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对加强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必须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及各地做好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做法。紧紧围绕土地日宣传主题,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情况,加强与宣传、网信、广电、教育等部门以及共青团、高校、学会协会等团体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多用新媒体方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传递“14亿中国人的饭碗,我们有能力也务必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法制观念,提升全社会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强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担当,形成上下协同、各方努力、人人尽责、共同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局面。

  部将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开设土地日宣传专栏和矩阵,请各单位在6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内容(每省一个项目,省市级项目均可,不限形式)报门户网站和自然资源报社。

  各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活动情况,于7月15日前将活动照片、视频、文字及其他资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自然资源部宣教中心(lsgzd@126.com)。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将作为宣传工作评优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自然资源部宣教中心 刘圣媛 010-63881726

                     范俊劼 010-63881705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谢 敏 010-63882136

  自然资源报社       程秀娟 010-68047618

  办公厅新闻宣传处   邓举朝 010-6655804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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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9174/2020-00013

    规划计划;土地管理 

    发文字号

    自然资发〔2020〕91号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6月02日

    通知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用地批准时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二、配置方式
      (四)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包括: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
      其中,国家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地方批准农用地转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及时报备。每个季度末,部根据各省(区、市)在备案系统报备情况,统一确认配置。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其计划指标自动失效。
      (五)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计划指标;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
      上述计划指标配置,由各省(区、市)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统筹安排,量入为出。部将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终核定计划总量,各省(区、市)年度配置计划指标不得突破核定量。
      (六)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各省(区、市)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七)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计划由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确定。
      三、激励政策
      (八)落实国务院大督查奖励。对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显著、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的市县,奖励用地计划指标(详见附件1)。
      (九)继续实施“增存挂钩”。对完成2019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省份,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核减20%。各省(区、市)须继续完成2020年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2017年底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年内核减批文量不作为任务完成量,但可动态核减本年批而未供任务基数),闲置土地处置率要达到15%以上。任一项处置任务未完成的,下一年度核算计划指标时核减20%。
      (十)全力支持脱贫攻坚。继续安排每个贫困县计划指标600亩(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脱贫攻坚,不得挪用。深度贫困地区计划指标不足的,可预支使用,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仍不足的,年度内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清单,报部统一配置计划指标。
      四、监管考核
      (十一)依法依规批准用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等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违法违规批准用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十二)明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要求。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必须符合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否则不予认定和核算计划指标。
      (十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地计划指标配置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报备。部将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按季度公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并与地方计划指标配置情况进行比对,对超出当季计划测算量的,提示预警。对超出年终核定计划总量批准用地的,视为超计划批地。
      (十四)严格监管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对超计划批地的,向省级党委政府通报,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违法违规批地、虚假供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相应调减计划指标核定量,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自然资源部
    2020年6月2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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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培训会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培训会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0-06-01 11:49:22
    中估协发〔2020〕20号
     
     
    各土地估价师: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组织专家起草的《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于4月22日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落实《技术指引》,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工作,中估协邀请主要起草专家在全行业内进行专项解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0年6月2日-8月31日,培训期3个月。
            二、授课专家
            授课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评价评估处处长伍育鹏
            三、培训形式 
            本培训通过网络教育形式开展。
            土地估价师进入“全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络继续教育系统”(http://policy.creva.org.cn),通过姓名、身份证后六位登录学习。
            完成学习的,记录继续教育8学时。
            四、其他事项
            (一)培训费用
             中估协个人会员免费参加培训;非会员可自愿向远程继续教育技术服务单位在线支付技术服务费,参加培训。
            (二)联系方式
            中估协教育培训部:
            李雨鸣010-62115107,蒯秀华010-66561586;
            中估协会员部:
            张大为010-62169302,张程010-62191193;
            技术服务热线:18610366908。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