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和第三届常务理事会审议,《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三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应按现行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执业注册的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200元。

第五条  团体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会费:

1、在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全省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4000元;

2、在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市县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团体会员,会费每年3000元;

3、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全国范围执业的土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再收取团体会费,执业注册的个人会费仍需收取。

第六条  个人和团体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年检时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会员资格自动予以注销。

第八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2、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劳务费;

3、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易耗办公用品等;

3、对土地估价机构注册、年检和检查等工作;

4、组织开展土地估价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指引,开展业务交流和行业宣传;

5、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6、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7、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8、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应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调整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