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1) 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 协会:
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规范土地估价执业行为,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 根据A级资信及资深会员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评审专家反映较多的问题,整理形成《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 的处理意见(二)》。
中估协将定期总结归纳报告评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作为中估协技术标准委员会的定期发布文本,并实时更新修 订,逐步形成技术指南,以促进中估协及各地方协会的土地 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联系人:王军鹏 张延丽
电话:010-66560843 62134035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
处理意见(二)
在近期的土地估价报告抽审中,发现在备案函上传、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运用、估价结果内涵等方面存在较为集中的问题,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为,明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经技术标准委员会研究,形成以下处理意见,供评审专家参考使用。
一、 关于未上传备案函或上传过期备案函的问题
估价机构在进行报告备案时,应上传与本次评估作业日期相对应的最新备案函,未附备案函或所附备案函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较严重问题,予以降0.5等处理。
二、 关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运用中自行添加修正项的问题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过程中,因待估对象的用途或 权利差异而需对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在地价确定部分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充分说明理由;在方法运用过程中自行增加修正项的,如果修正合理且 理由阐述充分,因方法运用不规范,予以降0.5等处理,如果自行修正不合理,视为严重技术问题。
三、 关于评估中不同估价方法评估结果内涵不一致的问题
评估中运用的各种估价方法的评估结果内涵应一致,如不一致且未在估价结果确定中进行合理调整的,视为较严重技术问题,予以降0.5等处理。
四、关于估价委托函中基本事项不明确或提前确定估价结果的问题
报告备案时应上传明确约定估价基本事项的委托函(或委托合同)。委托函(或委托合同)在估价项目完成前已明 确评估结果的,视为严重问题。
五、关于未提供签字估价师现场勘查佐证材料的问题
评估中,至少应有一名承担本次评估业务的签字估价师 对估价对象进行勘查。估价报告中应附能够佐证估价师进行了现场勘查的材料(现场勘查照片等),否则视为严重问题。
六、关于咨询性抵押报告评审的问题
凡未明确表述为咨询性报告的抵押评估报告,一律严格按照抵押评估报告评审标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