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总结工作。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市本级以及辖区内县(市、区)的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以及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情况,认真填写附件2,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二、做好自然资源等级体系建设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各市、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自然资源等级体系建设现状调查表(附件3),请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以及本辖区内县(市、区)有关情况,于9月30日前报厅开发利用处。
三、做好城市地价监测工作。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地价监测和统计方式,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合理调整监测范围,增设动态监测点,及时准确反映土地市场交易信息;要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各县(市、区)也应同步开展城市地价调查与监测工作,工作规范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工作规程执行,确保我省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联系人:厅开发利用处 何立;
电 话:0571-88877739,15957166303(同浙政钉);
邮 箱:。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
2.XX市城乡公示地价制定工作情况表
3.自然资源等级体系建设现状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