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规则(公示稿)

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规则

(公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土地估价行业管理,提高全省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师的职业素养及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水平,规范各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全省土地估价报告的动态监管,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浙估协)开展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为顺利开展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规范抽查评审工作的操作程序,体现抽查评审工作的透明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是指执业土地估价机构在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土地估价业务后,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出具的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及其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工作底稿)的综合质量状况。

第三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的对象为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浙估协机构会员单位,当年备案入会的会员单位除外。

第四条  浙江省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是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年度资信评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年度定期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分别为当年的七、八月份和次年的一、二月份。

第二章   抽 查

第五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的对象单位应及时上报业绩清单。业绩清单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为当年710日和次年110日前。

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上报的业绩应是机构半年来(每年1-6月或7-12月)实际完成的全部土地估价项目及其相关业务。上报的业绩清单应制成Excel表格形式,具体表格格式详见附件。无业绩的机构须提供无业绩说明。

第七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一般情况下每家机构每年抽到一次。每半年抽查的机构数量占全省机构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具体被抽查机构随机选定。

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从机构上报的业绩清单中随机选定。

第八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以电话告知方式进行,通知被抽查机构具体的土地估价报告名称和编号,被抽查机构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四个小时内将报告寄出,超时不予受理。

第九条  抽查报送的土地估价报告必须是机构提交客户的完整的土地估价报告及其应有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工作底稿)各一份。报告应是机构存档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采用集中评审方式,分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为初审,由评审专家组评审;第二阶段为复审,由浙估协技术与审裁委员会复议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的专家及技术与审裁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上评审专家组由技术审裁委员会成员为组长,负责协调和整理专家初审结果,专家不得评审所在机构报送的报告。

第十二条  每一份土地估价报告由两位专家各自独立评审。如果两位专家的评审结果差异较大,由评审组长协调两位专家调整各自的评审结果。调整后结果依然差异较大的,提交复审会复议确定。

第十三条  复审会在初审会后召开,主要是对提交复议的报告进行复审确定最终结果,对初审结果中不合格和高分值报告进行复查校对等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标准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其他土地估价的相关规范要求,以中估协发布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标准》(中估协发[2008]30号文)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由浙估协制定,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变化适时更新。

第四章   公 告

第十五条  经技术与审裁委员会复议后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结果,由浙估协在其门户网站或公众号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经批准,向社会公告。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须在公示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浙估协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对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中出现的报告质量问题,向各抽查机构进行书面形式的反馈。对报告评审结果不合格的机构进行面谈。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结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用于土地估价机构的年度资信评定。同时浙估协建立各机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水平档案,供社会各界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的附件依据不同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不同年度作适当的调整更新,并及时告知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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