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工作规则(公示稿)

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工作规则

(公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形成完善的机构会员单位资信体系,提高土地估价行业的社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4号),结合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浙估协”)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是指浙估协依照行业协会的职责要求,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机构会员单位的执业能力和企业信用等进行年度总结和评定的工作。

    第三条  凡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本协会机构会员单位均应参加年度资信评定工作。

    第四条  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年度资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级别,由浙估协颁发相应的年度资信级别证书。

    第五条  年度资信评定结果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定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浙估协于每年5月开展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年度资信评定工作。 

    第七条  年度资信评定工作开展前,各机构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于410日前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浙江省土地估价师情况登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机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经营状况材料;

4、机构内部土地估价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年度执行情况陈述书和相关示例材料;

5、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部培训情况说明书和相关示例材料;

6、机构年度无不正当竞争事件承诺书及相关事件材料;

7、年度客户满意度反馈资料、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表;

8、年度参加行业及社会活动的相关材料;

9、其他资信评定工作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年度资信评定标准由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分要点组成。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企业情况(38分)、报告质量(37分)、行业及社会形象(25分),资信评定指标体系详见附件。评分要点依据指标体系具体确定 

第九条  浙估协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年度资信评定工作组,进行资信评分工作

第十条  以下情形的机构会员单位,工作组不进行评分:

1)未提交《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申报表》的;

2资信评定当年及之后新设备案的;

3资信评定当年无宗地估价业绩未进行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的;

4)未缴纳机构团体会费的。

第十一条  年度资信各级别的机构数量实行双指标控制。通常情况下,一级资信机构为资信评分排名在参与资信评分机构总数的前30%,且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分排名也在前30%的机构;二级资信机构为资信评分排名在参与资信评分机构总数的前70%,且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分排名也在前70%的机构。

有以下情形的机构,不授予资信级别: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处理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自律守则及自律公约,情节较严重,受到处理但尚未达到退出本协会会员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未提交《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基本情况申报表》的;

4资信评定当年及之后新设备案的;

5资信评定当年无宗地估价业绩未进行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的;

6)未缴纳机构团体会费的;

7)其他浙估协认定为不予授信的。

    第十二条  资信评定的基本程序:

(一)各机构依照本工作规则所列内容向浙估协提交资信评定资料。

(二)浙估协组织资信评定工作组,对各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取证,并依据制定的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和具体的评分要点,进行评审打分。

(三)工作组初步评定结果,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四)资信评定结果报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并通过浙估协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信工作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机构会员单位应如实报送资信评定资料,对蓄意报送虚假不实信息的机构,经核实后,直接取消资信级别,并处通报批评处罚,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机构会员单位经评定获得相应的年度资信级别后,应严格自律,维护企业声誉。

第十五条  获得当年资信级别的机构会员单位如在后期被相关部门追溯查处,存在违反行业自律或有损相应资信级别要求的行为,已获得的当年资信级别降级或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附件依据不同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不同年度作适当的更新调整,并及时告知机构会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土地估价机构资信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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