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能,相对独立开展各自工作,协会办公室予以配合落实。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协会设立组织与会籍、教育与宣传、技术与审裁三个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副理事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委员会主任选聘。

第五条  组织与会籍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本协会阶段性发展规划、计划;对涉及行业的相关政策规程,开展调研并提出决策意见;

2、组织制定本协会年度科研计划,定期开展行业发展学术研究、评审、评奖等工作;

3、做好会员入会、变更、执业等相关服务工作;

4、承办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教育与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本协会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规划、计划,落实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的上报及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本协会对外宣传,以及计划制定及组织实施;

3、组织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4、承办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技术与审裁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研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办法,定期组织本行业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抽查评审;

2、研究制定行业资信评级标准,每年组织资信评级考核,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3、承担本协会受理的相关举报、申诉及技术裁定工作;

4、承办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责,相对独立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做好经费预算,按协会财务制度的审核要求,上报核准。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可邀请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参加。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部署专业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专业委员会重要事项。

(三)研究落实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理事长交办事项。

(四)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年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