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行业专家聘任及管理工作规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

行业专家聘任及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估价技术和管理专家在行业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浙自资估协”)技术支持、会员服务和行业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浙自资估协根据日常工作开展的需要建立专家库,聘任相关技术和管理专家。

第三条  浙自资估协聘任的专家包括评审专家和行业专家两类。评审专家主要进行土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工作;行业专家主要进行行业发展规划、宣传与教育、技术支持与协调及土地估价项目审裁等领域的专业性工作。

第四条  浙自资估协负责专家聘任和管理工作。专家库实施规模控制、动态管理,专家聘期原则上至本届协会届满。

第二章  申请聘任

第五条  浙自资估协专家库人员采用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评审专家以自荐为主,行业专家以推荐为主。

第六条  专家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他社会不良记录;

3、自愿为行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4、熟悉土地估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

5、具有较高的估价理论、技术及相关知识水平。

第七条  评审专家候选人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

1、在土地估价机构从业6年(含)以上,具有较为丰富的土地估价实践经验的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2、近三年签署过较多类型的土地估价报告;

3、参与过各类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者优先。

第八条  行业专家候选人在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土地估价机构从业15年(含)以上;土地估价机构负责人或土地估价技术负责、业务管理的管理人员,参与过较多具体的土地估价实务;

2、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行业协(学)会中从事行业管理、技术协调、理论研究等相关工作;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理论与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熟悉专业技术发展和政策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具有过硬的估价技术水平或行业相关知识水平,授课经历丰富及授课效果反映良好者优先。

4、精通估价技术,能对因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违规情况进行判断,熟悉仲裁相关知识,能公平、公正地对受理的申诉和争议情况进行仲裁。

第九条  专家候选人应填写专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协会提交相关专家申报材料,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

第十条   协会在接收专家申请后,组织专门委员会审核,并进行名单公示,按相关规定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1、受行业及浙自资估协的保护和支持,专家可根据参与工作情况要求保密,因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会员机构积极配合;

2、独立自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工作中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保留意见;

3、根据接受的任务不同,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作补贴或报酬;

4、使用“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专家”称号。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1、承担协会委托的专家任务或公益活动;

2、在任务或公益活动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维护行业及浙自资估协利益;

3、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应保密;

4、接受的工作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并申请回避;

5、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委托和协助浙自资估协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各类估价报告质量评审;行业专家工作:采取咨询答复、座谈交流、专家评估、参会讨论、建组审议(或论证)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建组审议(或论证)工作中,可安排评审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技术论证、项目审裁等其他领域工作。

在机构报告质量抽查评审工作中,可安排行业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组主审专家参与工作。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六条   浙自资估协对入库专家实施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   浙自资估协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聘任专家进行不定期的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以下情形专家资格终止:

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业惩戒等行为的;

2、专家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

3、连续两次或年累计三次以上未接受委托任务的;

4、工作中出现较为严重错误或不公正的行为,造成土地估价行业蒙受损失的;

5、其他认定的情形。

专家资格终止后,办理解聘手续,收回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浙自资估协可根据需要,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增补专家,增补专家的聘期与当期专家聘期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浙自资估协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和管理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其他专业专家,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

 

附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

土地估价行业专家申请表

 

 

 

     

姓    名:                                  

 

职    称:                                  

 

单    位:                                  

  

申请方向: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表,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若没有则填“无”。

1.“申请方向”,请选择评审专家或行业专家。

2.“技术职称”栏,请按本人所属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填写。

3.“学历专业”栏,请填写本人目前最高学历及专业。

4.“工作单位”栏,请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若有变更,请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更改。已退休申请人填写退休时所在原单位名称。

5.“职务”栏,请填写目前所担任最高职务,已退休申请人填写退休时所任职务(原)。

6.“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号”栏,请填写土地估价师证书号;估价师称号改革后新考出的房地产估价师及换证书的土地估价师,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号栏填写新的房地产估价师证号。

7.“累计从事土地估价工作时间”栏,请填写累计从事土地估价时间;包括在机构从事技术工作但尚未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时间。

8.“工作经历”栏,请填写历次工作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所任职务等,从最近工作经历开始填写。

9.“主要研究成果与突出贡献”栏,课题研究请填写课题名称、参与成员及单位、完成时间、成果形式等;著作、期刊、报刊等请填写书名、题名、全部作者、出版单位、刊物名称及刊号、卷、期、报刊名称等。

10.“其他社会荣誉情况”栏,请填写荣誉名称、获得时间、授予单位、荣誉级别等。

11.“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栏,请申请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已退休申请人此项应由原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印章。

12.请申请人在表后附上身份证、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研究成果(包括课题、著作、文章、获奖证书等)、社会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学历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单位地址

 

籍贯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号

 

累计从事土地

估价工作时间

 

工作经历

 

主要研究

成果与突出贡献

 

其他社会

荣誉情况

 

申请人意愿与签字

本人自愿申请加入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行业专家库,拥护中国共产党,爱国爱人民,遵守国家、省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保守协会秘密,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为土地估价行业及浙自资估协作贡献。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