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技术审裁工作规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
技术审裁工作规则
(修订)
一、为加强我省土地估价技术争议和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技术审裁工作,维护土地估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二、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浙自资估协)负责实施我省土地估价业务的技术审裁工作。
三、技术审裁要立足于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依照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专业技术标准,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土地估价成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和土地估价行业的整体信誉。
四、浙自资估协技术审裁工作对象为土地估价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业务,不包括市场调研、市场价格咨询类业务。
五、浙自资估协技术审裁根据申请人的诉求,仅对拟审裁土地估价业务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估价报告及其技术过程是否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相关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实际、相关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等提出技术性审查意见,并根据此技术性意见得出拟审裁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有效与否的审裁结论。技术审裁意见和结论可作为申请人或相关部门处理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但各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涉执土地处置司法评估项目专业技术审裁,根据法办[2019]364号文件规定及中估协相关要求,不对拟审裁土地估价业务的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提出技术性审裁意见和结论。
六、提请土地估价业务技术审裁的主体:
(一)土地估价业务的委托人;
(二)土地估价业务的受托估价机构;
(三)与土地估价报告使用有直接关系的相关利益人;
(四)自然资源部、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指定的审裁项目申请人;
(五)其他浙自资估协认可的审裁项目申请人。
七、技术审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或委托):申请(或委托)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浙自资估协提出审裁申请(或委托)。申请(或委托)书应详细说明事件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依据。
(二)审核与受理:浙自资估协签收申请(或委托),经初步了解实际情况并核实申请(或委托)人身份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或委托)人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三)提交基本资料及审裁费用:申请(或委托)人在接到浙自资估协受理通知后,按通知的要求向协会提交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对报告的异议等本次审裁所需的基本材料,并缴纳技术评审费用。
浙自资估协自收到基本材料及评审费用起,正式受理和开展工作。
(四)组建工作组和专家组:浙自资估协视项目规模组成审裁工作组和专家组,其中专家组总人数为单数,不少于三人。
(五)初步评审:专家组审阅基本材料,充分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现场踏勘,听取相关当事人和估价机构、估价人员解释,以及向申请(或委托)人收集补充材料。
(六)现场调查:专家组在申请(或委托)人的协助下,对审裁涉及的相关土地进行现场调查,申请(或委托)人及涉及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全力配合专家组调查。
(七)听取说明和补充材料:在审裁工作期间,专家组根据需要可以在申请(或委托)人的协助下,请相关当事人对异议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请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对技术过程做详细说明和补充。任何书面形式的补充材料须由申请(或委托)人转交工作组。
(八)意见出具:专家组进一步对土地估价业务进行程序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出具个人意见书,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专业技术评审报告。
(九)结果反馈:工作组收到专家组的个人意见书和专业技术评审报告后,经协会批准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或委托)人反馈技术审裁意见。
(十)审裁资料归档,完成技术审裁工作。
八、审裁专家组的要求
(一)设立专家库。浙自资估协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行业专家聘任及管理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浙自资估协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包括评审专家和行业专家两类。
(二)组建审裁专家组。审裁专家组原则上由浙自资估协技术与审裁委员会和浙自资估协专家库成员组成,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中估协、兄弟省市协会专家共同组成审裁专家组。
(三)审裁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其中保密制度包括专家对审裁相关事项的保密和协会对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
专家在开展技术审裁工作时须根据各种应回避情况签订同意参加工作的《审裁专家确认书》;根据各项应承担的保守工作秘密义务签订《专家保密协议书》。
九、浙自资估协依据技术审裁收费标准收取技术审裁费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十、在实际土地估价技术审裁工作中,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由浙自资估协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决定。
十一、本规则由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技术审裁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2: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
项目技术审裁收费标准
(修订)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技术审裁工作规则》,结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98号),参照中房学〔2021〕38号中关于《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收费标准》等文件精神,遵循成本补偿原则,特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项目技术审裁收费标准如下:
一、技术审裁费用根据申请审裁项目的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宗地评估价值总额,采取限额控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见下表。
技术审裁收费标准表
|
序号 |
计费档次(万元) |
费率(‰) |
|
1 |
2000以下(含) |
2.00 |
|
2 |
2000-5000(含) |
0.80 |
|
3 |
5000-10000(含) |
0.40 |
|
4 |
10000以上 |
0.10 |
二、技术审裁费用按上述标准计算结果收取;其中计算结果低于4.0万元的,按4.0万元收取;计算结果高于16.0万元的,按16.0万元收取。
三、涉及土地租赁价格评估、补交出让金评估等估价结果为非宗地实际土地价值项目的技术审裁,按照对应宗地实际评估价值总额计算收取技术审裁费用。
四、涉及多宗地评估或一宗地多个价格评估的申请技术审裁项目,按照每宗地或每个价格的评估价值总额计算技术审裁费用,合计收取。
五、特殊情况下,技术审裁时需至外省实地查勘的,评审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结算。
六、本协会对外提供的其他土地估价类技术支持和技术论证项目,可参照本收费标准执行。原《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土地估价项目技术审裁收费标准》(浙估协发〔2023〕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