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 监督惩戒小组工作议事规则(试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

监督惩戒小组工作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监督惩戒小组”(以下简称“监督惩戒小组”)。为充分发挥监督惩戒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监督惩戒小组工作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监督惩戒小组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权责一致,体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监督惩戒小组对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聘请的专家及其他与协会相关的人员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活动及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惩戒及申诉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督职责

1.监督协会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聘请的专家及其他与协会相关人员的履职行为;

2.监督协会办公室及协会设立的三个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3.监督协会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及年度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监督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落实情况;

5.监督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从业不良行为惩戒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6.监督协会党风廉政建设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

7.监督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  惩戒职责

受理涉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的各类投诉举报,审议并提出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运作规则

第六条  监督惩戒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一致。

第七条  监督惩戒小组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协会办公室予以配合落实。

第八条  监督惩戒小组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工作,及时总结工作完成情况,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监督惩戒小组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按协会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与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监督惩戒小组会议由监督惩戒小组成员组成,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受组长委托,可由副组长召集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专家等参加。

第十一条  监督惩戒小组会议工作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监督惩戒小组工作议事规则。

(二)研究制定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从业不良行为惩戒管理有关规定。

(三)研究制定内部、公开监督惩戒意见书。涉及公开惩戒的,需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研究制定日常监督、案件受理、调查、申诉、复核、审议、决定等事项的工作机制。

(五)及时传达学习相关文件及上级相关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与监督惩戒相关的措施。

(六)研究落实理事长办公会议和理事长交办事项。

(七)制定监督惩戒小组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监督惩戒小组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九)研究落实其他应由监督惩戒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监督惩戒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会议决议须经2/3以上成员同意才可以形成。

第十三条  监督惩戒小组工作程序

1.日常监督。不定期对监督范围内的各类行为进行抽查。

2.案件受理。受理来自协会监督检查、上级部门交办以及其他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

3.实施调查。监督惩戒小组组成相关人员对受理案件实施调查。涉及重大案件的,需经理事长同意,由监督惩戒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牵头,成立专门调查组,专门调查组由至少3名以上成员组成,且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需主动回避),调查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必要时,监督惩戒小组可抽调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协会聘请的专家加入专门调查组协助调查。调查组必须对整个调查过程作全程记录,确保有据可查。调查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调查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4.审议与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惩戒处理意见;对涉及重大案件的,提出惩戒处理意见书,提交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5.申诉与复核。被惩戒方可在收到协会监督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监督惩戒小组在收到被惩戒方书面申诉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监督惩戒小组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时提交协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监督惩戒小组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提交协会办公室。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