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会员
会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浙自资估协”)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浙自资估协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浙江省范围内执业并经协会登记的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为当然会员。其他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热爱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事业,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浙自资估协,经申请登记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会籍是指协会成员的资格。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浙自资估协确认会员信息后,实施会员会籍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浙自资估协会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拥护浙自资估协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浙自资估协的意愿;
(四)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业务及教学、科研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单位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单位会员:依法设立并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程序的机构。
(二)非执业单位会员: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个人会员:取得《土地估师资格证书》及2020年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非执业个人会员:未取得《土地估师资格证书》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及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管理、研究、教学等相关单位工作的管理和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
1、执业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入会书面申请;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诚信承诺函;
(4)机构备案函;
(5)营业执照;
(6)企业章程;
(7)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制度;
(8)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
2、非执业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入会书面申请;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法人证书;
(4)单位内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5)本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3、社会团体申请参加浙自资估协,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2)社团章程。
4、执业个人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执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执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非执业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执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浙自资估协办公室负责受理入会申请,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三)审查
浙自资估协组织与会籍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工作,提交浙自资估协理事长审定。
(四)批准
浙自资估协理事长批准通过后,由协会办公室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及公众号公布。
(五)会员会籍档案管理。
浙自资估协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会员会籍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优先在本会网站、通讯等本会的传媒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提供业绩清单、评估报告和其他资料。
(三)完成浙自资估协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其他各项活动;
(四)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浙自资估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籍管理
第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执业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本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执业会员不在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机构执业,经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四条 浙自资估协会对本省范围内的会员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内容:
(一)会员登记信息变更情况;
(二)会员机构备案情况;
(三)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专业人员挂靠情况;
(五)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业务情况;
(六)会费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未通过检查者,按照浙自资估协相关规定做相应处罚,无故不接受检查的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五章 退会注销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退会自由。会员不在本省范围工作或不再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相关工作的,可申请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向浙自资估协办公室申请。由浙自资估协宣布退会,并在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浙自资估协办公室提出,经组织与会籍专业委员会核实,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退会或注销会籍,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一)不符合本规定会员条件的;
(二)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三)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节严重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