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工作规则
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工作规则
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确保日常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树立协会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规定如下:
一、工作纪律
第一条 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 不说有损协会声誉的话,不做有损协会信誉的事。
第三条 工作认真仔细,同事之间互相配合,不推诿、不扯皮。
第四条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
第五条 建立请假制度。病、事假三天以内,向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四天至七天,向秘书长请假;七天以上向理事长请假。外出办公事一天以内,同事之间打声招呼;二天至五天向办公室负责人或秘书长报告;五天以上向理事长报告。
第六条 文明办公,举止得体,接待办事和接打电话态度和气,使用文明用语。
第七条 办公室内办公物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保持清洁,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八条 爱护办公设施。自觉维护办公设备,离开办公室应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设备电源。
第九条 节约用电、用水,节约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
二、会议制度
第十条 建立办公室主任会议制度。办公室主任会议由理事长、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2、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3、研究落实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4、分析研究行业监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理事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意见。
5、研究落实行政和社团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6、研究落实对外相关交流、联系、沟通工作。
7、研究协会需集体决策的经费支出事项,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事项。
8、协会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按年归档。
三、公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监印。
第十五条 公章使用程序。
1、以协会名义颁发或上报的文件、对外联系工作及有关事宜的重要公函、文书,其原稿须经理事长签发后,方可盖章;日常公函和一般文稿由秘书长签批后用印。原稿由办公室留存归档。
2、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时,须由秘书长在合同上签字,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章,并由办公室留存归档。
3、协会各类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账户变更、年检、有关证明等用章,经秘书长审核签名后,方可使用公章。
4、协会机动车辆登记、维修、年检等使用公章,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使用公章。
5、职工个人有重要事项,须由协会出具证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使用公章。
第十六条 禁止在空白证明或便笺上加盖协会印章。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协会理事长同意,并指定用途,规定有效期限,方可使用协会印章。
四、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收文。
1、登记。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文登记,收到文件后及时登记、编收文号,并贴上文件传阅单,交办公室负责人签批拟办意见。
2、办理。根据拟办意见及时交给办理人办理。办理完毕,及时送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八条 发文。
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
以协会名义发文,由拟稿人拟稿,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按规定送理事长或秘书长签批后印发。由办公室编号、印制文件、盖章、装订、邮寄。原稿同正式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视公文的轻重缓急,做好公文的催办、督办工作。
五、公务接待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必须与协会业务相关,由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每次公务接待要建立接待记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和接待的时间、内容、场所、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接待标准参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规定执行。
六、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实行集中保存和管理,其中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内容包括:
1、本协会的变更、内部机构调整、印章启用等文件。
2、本协会的各类财务凭证,各种合同、协议等。
3、本协会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公文、会议记录、工作人员人事档案、技术资料、司法审裁、专家论证、报告评审申诉受理、继续教育等材料。
4、本协会印发、转发及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文稿、印刷稿、修改稿。
5、本协会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
6、本协会与兄弟单位的往来电文、学术资料。
7、机构申请入会、注销和资信评级等申请材料,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登记、诚信证明等。
8、上级机关领导涉及本协会和本协会领导有关活动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登记造册,报请协会理事长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 查阅档案需经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同意。不得毁坏、涂改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将档案材料外带。
七、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负责的财务管理制度。理事长可委托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财务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单笔金额1万元以内,理事长委托秘书长审批;经费支出1万至10万元的,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提交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由理事长审签支出。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流程
1、报账管理。
(1)凭证审核管理: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填写报销单,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签后财务方可入账。
(2)转账审核管理:需财务付款转账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领用支票,财务人员方可进行付款转账,在取得发票后按照凭证审核管理办理。
(3)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要退回经办人改正、补充完善;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同时不予报销。
2、借款管理:工作人员因公需借款的,按财务审批制度报批。出差借差旅费的,回来后七天内必须向财务人员办理报账还款手续,余款一次还清。工作人员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3、转账管理:与外单位结算时采用先开票后收款方式的,以转支、电汇等方式预付款项的,必须严格按财务审批制度报批。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做账,定期结算,以保证账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规范财务用章,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邀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做好年度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协会资产管理须按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各项暂付款应在规定时间内报账,借出款应在规定时间内还款,逾期不报或不还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办公室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由财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调拨、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需要购置新的固定资产的,须经理事长同意后购置。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人单独采购,要由两人以上一起共同采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护。
1、固定资产原则上谁使用、谁保管。
2、未经协会理事长同意,不得出借固定资产,不得私自改变设备原有配置。
3、固定资产出现损毁、丢失、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交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理事长审批。
2、经批准后,进行固定资产实物清理,财务人员根据报废申请和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更新固定资产清单。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资、物品,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日常低值易耗品(物资、物品)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九、车辆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使用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统一调度。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
第四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停放。车辆除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必须停放在协会驻地;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须封存停驶。
第四十三条 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在中国石化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修理厂维修。具体维修项目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相关费用。在外地出差车辆需急修的,经秘书长或理事长同意后就近修理。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完好。执行出车任务时,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四十六条 违规处理。
1、车辆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连续5次及以上不自行处理、违章扣满12分、被扣驾照等情形影响出车任务的,驾驶员缴清罚款、赔偿相关损失、办理处罚手续后,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2、违规私自使用车辆,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费用和后果,并将追究相关责任,出现3次违规情况的,将解除劳动合同,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廉政纪律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等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严格依法依章程办事,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会员执业资格登记、机构资信评级等各项工作。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和岗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会员单位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土特产等。被举报经查实,首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聘用人员将予以辞退;在职或退休人员按程序取消其协会中的相应职务,并向其主管部门反映,由其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及时传达学习各项廉政规定,做到警钟长鸣。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协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