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Land Valuers Association简称ZPL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中依法完成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浙江省专业性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土地估价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评估规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行业交流,促进土地评估人员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的提高和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全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独特的专业性、地位及利益;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评估方面的权益;提高全省土地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浙江省土地评估事业健康发展,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机关党委。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规范管理制度。制定浙江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等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提升行业形象,保障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的意见和诉求。
(三)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负责土地评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组织会员开展土地评估相关理论、方法和政策研究与交流,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土地评估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四)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及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会员的投诉、举报,调解会员执业纠纷,受理土地估价技术审裁。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将会员奖惩和信用状况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开展会员机构的资信评级和有关土地评估质量、诚信的评比活动;奖励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帮助会员拓展业务。调查研究会员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状况,组织会员交流土地评估经验,引导会员参与土地评估等相关的规范标准制定、调查评价、分析统计、数据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项目竞标,做好政府决策服务工作;帮助会员拓展业务,向社会提供多形式、多类型的专业咨询服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土地评估相关资料,办好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会员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开展与全国性和各地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省内外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
(八)承办自然资源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九)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浙江省范围内执业并经协会登记的土地估价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为本协会的当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他从事土地评估相关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校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热爱土地评估事业,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经申请登记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及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人员;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由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提议聘任(解聘)秘书长人选;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可受托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及内设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长交办的其它事务,落实理事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六)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外)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盈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